(二)工矿业
1937年12月,军事委员会颁布《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正式提出了工业总动员的计划。1938年初《西南西北工业建设计划》出台,确定新的工业基地“其地区以四川、云南、贵州、湘西为主”,即以西南为中心。6月,国民政府经济部提出“以军需工业为中心”的战时工业发展方针,并先后颁布《工业奖励法》《特种工业保息及补助条例》《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非常时期工矿业奖助暂行条例》《非常时期工矿业奖助审查标准》等条例,鼓励工业的发展。对于公营的机器制造、金属材料、运输器材的企业,为国防所需而统筹或统制的企业,为民生急需、提供动力和原材料的电厂、煤矿、水泥等企业,及一些可供出口、减少外贸逆差的轻纺企业,采取保息、低息贷款、现金补贴、减免捐税及免除5年以上地租等办法予以优惠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