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取得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是否应当对孩子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呢?来看一个案例。
丁某与丈夫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10岁的儿子小明随丁某一起生活,潘某已一次性付给儿子抚养费。一次小明在放学的路上违章骑车将在路边行走的老大爷撞伤,花掉医药费3000余元。受害人亲属找到丁某赔偿,但丁某已下岗无力支付这笔费用。无奈中,受害人亲属找到潘某,要求其帮助承担部分费用。但潘某认为孩子已判归丁某抚养,孩子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拒不承担任何费用。
事实上,潘某的理由并不成立。这是因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8条已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未成年子女民事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既要管生,又要管养”,而且还要管到底。看来,父母和孩子之间真是一对天生的“冤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