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点我们要明确的是,在中国,监禁罪犯其实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监狱仅仅是用来暂时扣押证人和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及正在接受审判的罪犯等,这些人都在等待着自己应得的惩罚。在大清帝国的法庭上,并不存在将某某人判处多长时间监禁的说法。这种情况使中国监狱内部存在的种种惨无人道、可耻的做法更加不可饶恕。因为他们使无数清白的人含冤,永世不见天日,甚至最终含冤而死,成为冤魂。而且,在这些“死亡之屋”(house of death)中,我们可以找到所有我们能想到的恐怖、残忍和虐待的现象。曾经有一位北京人在某监狱大门上写了两个汉字“地狱”。但是,与监狱内部的实际情景相比,这两个字所表达的内容仍然有些温和、苍白。
清朝的法律中规定了五种合法的处罚方法。它们是:笞刑(flogging)、戴枷锁(wearing the“kang”)、烙刑(branding)、流放(banishment),以及死刑(death)。在这五种刑罚中,我们需要详细介绍一下的就是第二种刑罚。根据大清刑律的规定,枷是一种由一块近似正方形的干木头做成的刑具,它长约3英尺,2.9英尺宽,通常情况下重35斤。但是依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它还可以被加重,有时可以加到125斤重。这种刑具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一边是用铰链接合在一起,而另一边有一把锁。中间部分被挖成了一个圆形,一般与人的脖子粗细相同。现在我们对它的用法已经很明确了。一旦要用上它时,先将它打开,将上面的圆洞同犯人的脖子的粗细校正一下,然后就可以合上锁好。戴上这种刑具后,再将两张纸条各贴在犯人的脸上。其中一张纸是用来写犯人的姓名、年龄,以及家庭住址;另一张纸条则要写上犯人的罪名,以及记录他被这种有损身心健康的“项圈”折磨的天数。犯人一旦把它戴上,就要日日夜夜与它相伴,直到规定的日期到来,才能将它取下来。戴上这种刑具后,犯人的手是摸不到自己的嘴巴的,因此吃饭的时候必须要别人喂。白天,犯人要被人牵着穿过大街小巷;晚上,他便被锁在监牢里。因为他没有办法躺下,所以他只能直挺挺地蹲、坐或站着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