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广告有侵权行为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1??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 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 有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并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的, 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按照本条的规定, 以下行为均属侵犯人身财产权益, 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对自身的行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判断。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 其身心健康很容易受到伤害。本法第十条规定,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违反该条规定,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外, 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应当对其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