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参看第六章。
[9]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死刑二等:绞、斩。
[10]行政法典,各国都没有完整的,只有中国,《周官经》一书,便有此意,至唐《六典》而规模大具。见日本织田万《清国行政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
第二十四章 隋唐的学术和文艺
隋、唐承南北朝之后,在思想界,佛学的发达,可谓臻于极盛。这个留待下章再讲。而儒家的辟佛,亦起于此时。首创其说者为韩愈。宋人辟佛的,颇乐道其说。经学:自魏、晋以后,两汉专门的授受,渐次失传,于是有义疏之学。在南北朝时,颇为发达。然其说甚繁杂,于是又有官纂的动机,其事至唐代而告成。便是太宗敕修,至高宗时再加订定而颁行的《五经正义》。唐人经学本不盛,治经的,大多数是为应明经举起见。既有官颁之本,其他遂置诸不问了,于是义疏之学亦衰。唯啖助、赵匡的治《春秋》,于“三传”都不相信,而自以其意求之于经文,则实为宋人经学的先声。
自汉以后,作史的最重表志纪传和编年两体,已见第九章。而表志纪传一体,尤为侧重。又新朝对于旧朝,往往搜集其史料,勒成一书,亦若成为通例。唐朝自亦不能外此。惟前此作史的,大抵是私家之业,即或奉诏编撰,亦必其人是素来有志于此,或从事于此的。唐时所修晋、宋、齐、梁、陈、魏、周、齐之史,都系合众撰成。自此以后,“集众纂修”,遂沿为成例。旧时论史学的,都说众纂之书,不如独撰。在精神方面,固然如此,然后世史料日繁,搜集编排,都非私人之力所及,亦是不得不然的。又众纂之书,亦自有其好处。因为从前的正史,包蕴宏富,一人于各种学问,不能兼通,非合众力不可。《晋书》的纪传,虽无足观,而其志则甚为史学家所称许,即其明证。唐代的史学,还有可特别记述的。其(一)专讲典章经制的,[1]前此没有,至唐而有杜佑的《通典》。其(二)前此注意于史法的很少,至唐而有刘知幾的《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