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令人费解。这种伦理整合,即个人反省的利益取决于并融入某个团体的反省的利益,是否也预设了一种本体论的优先性?是否像有些哲学家认为的那样,它假设宇宙中基本的人类单位是群体而不是组成该群体的个体?如果不是,又如何能够解释伦理整合?像我们大多数人似乎表现出的那样,相信伦理学既是个体的又是集体的,这说得通吗?如果说得通,那么在何时采用哪一种视角——个体的或共同体的——才是合适的?
3.反省的价值模式
我相信,这些不同的困惑和忧虑的出现,是因为我们的本能和欲望反映着我们理解伦理标准的不同的、在某些方面相互对立的方式。我将描述我们在另一些领域里采用的或形成更有限的判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模式。我认为,它们在形成我们的伦理信念中都起着作用。这两种模式对我们都有一定的吸引力,在我们决定采用这个或那个或另一种更完备的模式之前,我们的伦理直觉将一直处在分歧或悬而未决的状态。第一种模式——作用模式——认为,良善生活的价值在于它的产品,也就是说,在于它给世界上的其他人造成的结果。第二种模式——挑战模式——则认为,良善生活的良善性在于它作为一种表现的内在价值。我打算证明,这两种有关伦理学基本性质的抽象观念,如何指导着我们对我开列出的困惑和担忧做出回答,以及伦理学的复杂性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于两者之间不为人察觉的冲突,以及我们在解决它们上的失败或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