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使用的精神与哲学意义上的精神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法律上,只有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时,才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精神损害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精神上的不愉快。它既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以不同时发生。具体而言,它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损害。虽然精神是抽象和无形的,但精神损害却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比如肉体的疼痛、心理的障碍、社会价值的贬损等。
总体上我们可以把精神损害分为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两种。精神痛苦主要是一个人因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导致其出现精神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恐惧、忧郁、不安等不良情绪。这种精神痛苦的原因既可能是身体健康、生命等受到伤害所致,也可能是心理健康遭受侵害所致。精神利益损失的范围更具象,理解起来也更容易,比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