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主权国家,中国加入WTO的资格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无可争议的基本权利。
香港加入WTO的资格主要基于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第3(6)、3(10)条和附件1第6节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151、152条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上述规定。
同样,澳门加入WTO的资格基于1987年4月13日签订的《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第2(7)条和附件1第10节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继续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2、136~138条对此进一步予以重申。
我国台湾地区申请加入GATT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台湾地区根据GATT1947第33条申请加入GATT。该条规定:“不属本协定缔约方的政府,或代表在处理其对外商务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充分自治权的单独关税区的政府,可代表该政府本身或代表该关税区,按该政府与缔约方全体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从GATT的立法背景看,上述“代表……单独关税区的政府”一般指代表单独关税区的原宗主国政府。因此,有学者认为,台湾根据总协定第33条提出以“单独关税领土”申请加入总协定,在国际法上是非法之举。[15]也有学者从GATT工作组受理台湾的申请并进行有关审议工作这一事实出发,认为“代表……单独关税区的政府”从文义上看,除代表单独关税区的原宗主国政府外,也可以指代表单独关税区的本级政府本身。无论如何,台湾地区并未加入GATT。台湾地区申请加入WTO的依据是《WTO协定》第12条。由于《WTO协定》第12条的“国家”与“单独关税区”是并列的概念,因而解决了GATT第33条“单独关税区”在加入WTO时的“代表”问题,因此,我国台湾地区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了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