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部,第4章,第5段。
[10] 参见R.B.培里:《一般价值论》(纽约,朗曼公司,1926年版),674~682页。
[11] 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那里介绍了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
[12] 这样,当布兰特认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律是要被公开地承认的,认为从一种哲学的立场看最好的道德律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平均功利的道德律时,他并不坚持功利原则本身必须属于道德律。事实上,他否认在公开的道德中最后的上诉法庭是功利。这样,按教科书的定义,他的观点不是功利主义的。见《一种规范功利主义形式的某些优点》,载《科罗拉多大学学报》(布尔德,科罗拉多州,1967),58页以后。
[13] 《功利主义》,第5章,第36段。
[14] 一般的讨论可见郎·费勒:《法律的道德》(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2章。赫伯特·韦克斯勒考虑了宪法法规中关于原则性判决的观念,参见《原则、政治和基本法》(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2部分。参见奥托·柯切恩海默:《政治的正义》(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和J.N.谢克拉:《条文主义》(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2章,它们讨论了政治中的司法系统的运用和滥用。J.R.卢卡斯:《政治原则》(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6年版),106~143页,那里有一个哲学的解释。